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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目錄
    發(fā)布時間:2024-11-2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tǒng)一領導、部門依法監(jiān)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wǎng)絡。

    第三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fā)展相適應。

    第四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jiān)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協(xié)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xié)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yè)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lián)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xié)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chuàng)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guī)劃納入城鄉(xiāng)規(guī)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城鄉(xiāng)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條 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第十一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十二條 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fā)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第十三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規(guī)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yè)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的承諾,提交規(guī)定的材料,并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許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jù)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及時對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核查。

    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jù)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對該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予以許可。

    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檢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qū)、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發(fā)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fā)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應急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第十八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tǒng)一管理。

    住宅區(qū)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對管理區(qū)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第十九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二十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yè)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xù),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yè)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yè)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tǒng)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經設置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xié)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zhí)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執(zhí)行消防安全規(guī)定。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zhí)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yè)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使用。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辦法,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依照本條規(guī)定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合格或者技術鑒定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 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yè)標準。

    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第二十七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產品標準,應當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yǎng)、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二十九條 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當?shù)叵谰仍畽C構。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組織建立和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十一條 在農業(yè)收獲季節(jié)、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jié)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fā)季節(ji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第三十二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yè)投?;馂墓娯熑伪kU;鼓勵保險公司承?;馂墓娯熑伪kU。

    第三十四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從業(yè)條件,執(zhí)業(yè)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執(zhí)業(yè)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根據(jù)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消防技術人才培養(yǎng),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當?shù)亟洕l(fā)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第三十七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規(guī)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應當充分發(fā)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專業(yè)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組織實施專業(yè)技能訓練,配備并維護保養(yǎng)裝備器材,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fā)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yè);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yè);

    (五)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第四十條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報當?shù)叵谰仍畽C構驗收。

    專職消防隊的隊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jù)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yè)務指導;根據(jù)撲救火災的需要,可以調動指揮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第四十四條 任何人發(fā)現(xiàn)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人員密集場所發(fā)生火災,該場所的現(xiàn)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任何單位發(fā)生火災,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

    消防隊接到火警,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xiàn)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四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統(tǒng)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xiàn)場撲救,應當優(yōu)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

    火災現(xiàn)場總指揮根據(jù)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

    (一)使用各種水源;

    (二)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qū),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五)為了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災現(xiàn)場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等;

    (六)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y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huán)境保護等有關單位協(xié)助滅火救援。

    根據(jù)撲救火災的緊急需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

    第四十六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

    第四十七條 消防車、消防艇前往執(zhí)行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任務,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船舶以及行人應當讓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費公路、橋梁免收車輛通行費。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消防艇迅速通行。

    趕赴火災現(xiàn)場或者應急救援現(xiàn)場的消防人員和調集的消防裝備、物資,需要鐵路、水路或者航空運輸?shù)?,有關單位應當優(yōu)先運輸。

    第四十八條 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由火災發(fā)生地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五十條 對因參加撲救火災或者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醫(yī)療、撫恤。

    第五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jù)需要封閉火災現(xiàn)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tǒng)計火災損失。

    火災撲滅后,發(fā)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xiàn)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jù)火災現(xiàn)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jù)。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jù)本系統(tǒng)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第五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jiān)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

    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jiān)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五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照規(guī)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城鄉(xiāng)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fā)現(xiàn)本地區(qū)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由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職務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五十七條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jiān)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zhí)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yè),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的,或者經核查發(fā)現(xiàn)場所使用、營業(yè)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

    核查發(fā)現(xiàn)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yè)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銷相應許可。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在驗收后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yè)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二)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建筑施工企業(yè)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四)工程監(jiān)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yè)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zhí)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六十一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yè),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處罰:

    (一)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謊報火警的;

    (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zhí)行任務的;

    (五)阻礙消防救援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guī)定使用明火作業(yè)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冒險作業(yè)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fā)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xiàn)場秩序,或者拒不執(zhí)行火災現(xiàn)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xiàn)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

    消防救援機構對于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除依法對使用者予以處罰外,應當將發(fā)現(xiàn)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情況通報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者、銷售者依法及時查處。

    第六十六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yǎng)、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第六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發(fā)生火災,該場所的現(xiàn)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jié)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具備從業(yè)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或者出具虛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止執(zhí)業(yè)或者吊銷相應資格;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相關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并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前款規(guī)定的機構出具失實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責令停止執(zhí)業(yè)或者吊銷相應資格,由相關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并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第七十條 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除應當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決定的外,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決定。

    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yè)的,應當在整改后向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報告,經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當事人逾期不執(zhí)行停產停業(yè)、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強制執(zhí)行。

    責令停產停業(yè),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應急管理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第七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準予審查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三)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將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產品質量監(jiān)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消防設施,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自動滅火系統(tǒng)、消火栓系統(tǒng)、防煙排煙系統(tǒng)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

    (二)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

    (三)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四)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y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yǎng)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第七十四條 本法自200951日起施行。 [5]

    法律解讀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4處有新變化

    變化一:新的稱謂變化。

    消防救援機構取代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取代了公安消防隊。

    變化二:應急管理部門被賦予新的職能。

    如對轄區(qū)的消防工作進行監(jiān)督管理;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xié)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制訂和公布消防產品相關政策;向本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重大火災隱患等。

    變化三:住建部門承擔建設工程審驗相關工作。

    審驗哪些工程,具體的審驗和備案等行政審批,備案抽查、監(jiān)督管理等,均由住建部門負責。

    變化四:住建部門承擔建設工程相關行政處罰工作。

    對在建筑工程審驗、檢查等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違法行為,住建部門依照消防法進行罰款、三停、強制執(zhí)行等行政處罰。

    變化五:住建部門承擔部分信息報送工作。

    責令停產停業(yè),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應急管理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變化六:新法即日起執(zhí)行。

    修訂后實施日期仍為“200951,意味著新版《消防法》施行無緩沖時間。

    變化七:本次修改內容并沒有涉及舊版第三十四條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jiān)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zhí)業(yè)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執(zhí)業(yè)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修正的主要內容及解讀

    (一)將第十條修改為: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法律原文:第十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guī)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解讀:本條修改主要是概括式規(guī)定,明確了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這類建設項目需要按照本法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同時,由于施工許可證是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辦理,因此刪除了有關消防設計備案的規(guī)定。

    (二)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法律原文:第十一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解讀:除了審批部門變更外,此條主要有兩處重要修改:一是法律給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的授權范圍更大,刪除了原來所限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二是由于不需要設計備案,因此增加本條的第二款,規(guī)定了特殊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也就是說,雖然取消了設計備案,建設單位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仍然有提供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義務。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fā)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法律原文:第十二條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解讀:與原規(guī)定改動不大,僅是辦理機關的變化和審核審查。從法律上明確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以及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fā)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四)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規(guī)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法律原文:第十三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

    (一)本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解讀:本條共有3個條款,總體精神與原來規(guī)定大致相同,主要是主管機關的變化。

    (五)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規(guī)定。

    法律原文: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

    解讀:法律重新授權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規(guī)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

    (六)將第五十六條修改為: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職務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法律原文: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謀取利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解讀:本條修改主要是執(zhí)法主體發(fā)生變化。

    (七)將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將第七十一條中的審核修改為審查,刪去第二款中的建設

    法律原文: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jiān)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zhí)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查處。

    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準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審批職責的;

    (三)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將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建設、產品質量監(jiān)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解讀:本條修改主要是執(zhí)法主體發(fā)生變化,其他內容對比原規(guī)定沒有變化。

    (八)將第五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yè),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在驗收后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原文: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yè),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解讀:此條變化相對較大。一是從違法情形看,少了一個,刪除的為消防設計備案經抽查不合格且不停止施工的,是因為前面已經解讀了,新法已經沒有消防設計備案的規(guī)定。二是執(zhí)法主體發(fā)生了變化。在本條規(guī)定的4種違法情形中,僅有(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承辦,其他的均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因此,在以后的消防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有本條規(guī)定的其他三種情形時,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違法線索移交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

    (九)將第五十九條中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修改為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法律原文: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yè)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二)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建筑施工企業(yè)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四)工程監(jiān)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yè)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解讀:本條修改主要是執(zhí)法主體發(fā)生變化,其他內容原規(guī)定沒有變化。

    (十)將第七十條修改為: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除應當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決定的外,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決定。

    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yè)的,應當在整改后向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報告,經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當事人逾期不執(zhí)行停產停業(yè)、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強制執(zhí)行。

    責令停產停業(yè),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應急管理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法律原文:第七十條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其中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決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需要傳喚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yè)的,應當在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當事人逾期不執(zhí)行停產停業(yè)、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強制執(zhí)行。

    責令停產停業(yè),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意見,并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公安機關等部門實施。

    解讀:本條主要是配合58條、59條關于三停的執(zhí)法主體的變化。同時授予作出三停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的強制執(zhí)行權。

    (十一)將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公安部門公安機關、公安部門消防機構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將第六條第三款中的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第七款中的公安機關修改為公安機關、應急管理;將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中的公安消防隊修改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

    解讀:本條主要為稱謂的修改,值得注意的是,以后執(zhí)法的稱謂為消防救援機構,而滅火救援機構稱謂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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